为了强迫群主按照他们的思路走,窥探者将熊贝贝和孙立祥选定为目标。
至于其他目标,可以由行动执行者来选择。”
“其实,不止受害者特征!”
秦枫把话题延伸开:
“涉案地特征和致死手法这两个剖绘标准,现在也面临同样的难题。”
“就拿最关键的涉案地——
那个废弃矿洞来说。
这个地方,是由‘窥探者’选择的?
还是执行作案的人选择的?
或者,是他们共同商定的?
我们缺少判断依据。”
“致死手法也是一样。
本案里目前确认被杀害的耿爽,直接死因是车祸。
应该是意外。
而在矿洞内的互残设计。
和国际刑警提供的‘曼陀罗尸花案’里,凶手处理失踪者的方式,是相同的。
所以,这次的爆炸挟持案里,作案手法的选择,明显更符合‘窥探者’的特征。”
秦枫总结道:
“至少,从目前的线索看,核心的作案手法,也就是诱导自相残杀,其决策权大概率掌握在‘窥探者’手中。
但具体到每一个实施环节——
比如怎么制造车祸、怎么绑架、怎么布置炸弹的物理细节?
执行者的自由度,可能想到比较高。”
沈庭看着屏幕上快速闪过的分析,微微点头。
他明白大家的意思了。
这次的案子,因为可能涉及“窥探者”与“具体实施者”两个不同层级、不同动机、不同行为模式的犯罪主体。
传统的、针对单一凶手的犯罪剖绘方法,在这里遇到了障碍。
从受害者特征、涉案地特征、致死手法等方面推导出的结论,可能会混杂着两个主体的不同特征。
一些特征可能指向幕后操控的,“窥探者”的心理。
另一些特征可能反映前台执行的,“实施者”的习惯。
如果不加以区分,强行整合出一幅剖绘画像。
那这幅画像很可能是个扭曲的、无法对应到真实个体的“四不像”。
甚至会误导后续的侦查方向。
但,难道就因为这困难,就放弃尝试吗?
沈庭沉吟片刻,手指在键盘上敲击,留言出现在群里:
“这也没办法。
现实情况复杂,但我们不能停下。”
“只能先根据已有的、相对确定的线索,进行初步剖绘。
把能推导出来的东西先摆到台面上。”